工會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建欉.
編號:B01555
工會法於18年10月21日制定公布,並自同年11月1日施行,其後歷經11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11月16日。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將下修為18歲,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行政院擬將現行工會法,有關得被選任為工會理事、監事之工會會員須「年滿二十歲」之要件修正為「已成年」,爰擬具「工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案,業於 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經針對工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該草案第19條之修正,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本條修正將成年年齡刪除,逕以「已成年」規定之,可資贊同。
本報告經針對工會法第19條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該草案第19條之修正,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修正為18歲,本條修正將成年年齡刪除,逕以「已成年」規定之,可資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