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第四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554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護照條例第4條、第16條、第35條之1修正草案,修正第4條有關眷屬之定義,刪除未成年已結婚或18歲以上者申請護照無須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本草案第4條刪除「未成年未婚子女」之「未婚」二字與本草案第16條第1項刪除但書規定等,皆可資贊同。另本草案採取增訂過渡條款之規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可予同意。再者,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規定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可參採「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本草案第4條刪除「未成年未婚子女」之「未婚」二字與本草案第16條第1項刪除但書規定等,皆可資贊同。另本草案採取增訂過渡條款之規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可予同意。再者,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規定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可參採「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