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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549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行政院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送33項法案,其中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將規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年齡條文用語修正為「成年」或「未成年」,以因應未來發展需要,又為避免外國人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將規範外國人之條文涉及成年年齡者修正為「18歲」,以期明確。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提出問題評估與建議意見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本草案第9條至第11條修正「年齡在20歲以上」為「成年」、「未滿20歲」為「未成年」,本草案第23條及第25條修正「未滿20歲」及「未成年」為「未滿18歲」、「20歲以上」為「18歲以上」,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可資贊同。再者,本法所定「入出國及移民署」名稱,建議均應修正為「移民署」。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改制為勞動部,建議修正本法第44條及第55條所定「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名稱為「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以上意見,爰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