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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550
行政院、司法院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185298A號及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27694號函請本院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為配合該項修正,行政院爰於同日即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送33項法案,其中包括「保全業法第十條之一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其理由除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且以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為一併配合該條例之廢止,爰擬具本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提出問題評估與建議意見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本草案修正保全人員最低適任年齡之消極資格,由「未滿20歲」修正為「未成年」,可資贊同。本草案因應檢肅流氓條例之廢止,刪除曾依該條例認定為流氓或裁定交付感訓者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之消極資格限制,應可贊同。以上意見,爰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