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553
行政院、司法院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法字第1090185298A號及院台廳民一字第1090027694號函請本院審議「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草案」,將民法成年年齡及男女最低結婚年齡均修正為18歲。為配合該項修正,行政院爰於同日即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送33項法案,其中包括「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提出問題評估與建議意見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本草案明定保障本法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未滿20歲者認定國籍之權益,並修正申請歸化之最低年齡規定,可資贊同。本草案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滿18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應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應可贊同。以上意見,爰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進行檢討,提出問題評估與建議意見認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本草案明定保障本法89年2月9日修正施行時未滿20歲者認定國籍之權益,並修正申請歸化之最低年齡規定,可資贊同。本草案明定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已結婚之未成年人於滿18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應符合信賴保護原則,應可贊同。以上意見,爰提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