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9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耀東.
編號:B01558
本次修法重點係考量「結社權」為公民社會參與之基本人權,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商業團體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將商業同業公會會員代表須「年在二十歲以上」,修正為須「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將年齡下修為18歲。並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將本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目前尚待委員會排審。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對於草案所提之將商業團體之會員代表「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須以「成年為限」,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可資贊同。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對於草案所提之將商業團體之會員代表「年滿二十歲以上」修正為須以「成年為限」,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可資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