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19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耀東.
編號:B01556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檢肅流氓條例部分條文經司法院釋字第636號解釋宣告違憲,並於98年1月21日公布廢止等,行政院爰擬具「人民團體法第八條修正草案」,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修正為須「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另刪除發起人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消極資格限制。並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將本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案經本院第10屆第2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目前尚待委員會排審。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對於草案所提之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修正為須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刪除發起人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消極資格限制,可資贊同。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對於草案所提之將人民團體之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修正為須為「成年」,俾與民法成年年齡修正接軌,並刪除發起人受感訓處分裁判確定且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消極資格限制,可資贊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