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淑敏.
編號:B01561
為配合民法第12條規定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第13條將刪除未成年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之規定,行政院爰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未成年」為「未滿18歲」、「滿20歲以上」為「滿18歲」;修正外國專業人才之成年子女申請個人工作許可,應於未滿14歲入國之規定,並增訂於本法本次修正施行前未滿16歲已入國者,得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不受有關未滿14入國之限制。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規範對象為外國專業人才之子女,為避免其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修正「未成年」為「未滿18歲」、「滿20歲以上」為「滿18歲」,可資贊同;增訂過渡條款之規定,符合信賴保護之立法原則;為使文義更為明確,以利閱讀,建議將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2項末句分為2句為宜。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以供委員問政及修法之參考:規範對象為外國專業人才之子女,為避免其誤解為依其本國法之成年年齡,修正「未成年」為「未滿18歲」、「滿20歲以上」為「滿18歲」,可資贊同;增訂過渡條款之規定,符合信賴保護之立法原則;為使文義更為明確,以利閱讀,建議將第15條第2項及第16條第2項末句分為2句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