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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法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淑青、陳宏明 編號:B01562
近年來迭有非本國籍抽砂船於金門、馬祖等外島地區公告限制、禁止水域非法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為有效嚇阻不法,並解決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保管問題,行政院爰擬具「土石採取法第36條修正草案」,除現有行政罰規定外,增訂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之方式,在中華民國內水(不含內陸水域)及領海,或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9條第2項公告之金門(含東碇、烏坵)、馬祖(含東引、亮島)及南沙地區之限制、禁止水域採取土石者之刑責;並明定供前開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期藉由嚴懲不法,以收嚇阻之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為維護海洋生態及自然環境,保障漁民生計及周邊海域航行安全,加重刑度、嚴懲不法,方向可資贊同;賦予檢察機關得視個案具體情節選擇適當處置方式之彈性,有助於解決沒收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易保管及處分等實務問題,可資贊同。另本草案具急迫性,宜儘速完成審議。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