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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淑青、陳宏明 編號:B01563
近年因中國宣布沿海限制採砂,臺灣淺堆成為其盜砂熱區,海巡署雖派艦驅離,並通報中國海警加以取締,惟抽砂船經驅離,去而復返,遊走海峽中線,伺機盜採海砂,對於非本國籍抽砂船於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非法盜採土石,造成砂石大量流失、海底地形變動,嚴重破壞海洋環境及自然生態,為有效嚇阻不法,對於以採取土石之方式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行政院研議將刑度由原「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加重至「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千萬以下罰金」,藉由嚴懲不法,以收嚇阻之效;並明定供前開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為適當之處置。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為維護海洋生態及自然環境,保障漁民生計及周邊海域航行安全,加重盜採海砂刑度、嚴懲不法,方向可資贊同;賦予檢察機關得視個案具體情節選擇適當處置方式之彈性,有助於解決沒收供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不易保管及處分等實務問題,可資贊同。另本草案具急迫性,宜儘速完成審議。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