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素惠.
編號:B01564
動物保護法現行條文第5條第1項規定動物之飼主以年滿20歲為限,係為使動物飼主有完全責任能力,能負起管領動物之責,爰參考我國民法成年年齡之規定訂定,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動物之飼主不以自然人為限,行政院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案,業於 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針對本草案第5條之修正,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可資贊同。惟對於違反飼主管領動物之現行條文僅得對違法之自然人科以刑責,而無法對違法之法人科以刑責,在規範保護上恐有缺漏,建議增訂本法第25條第2項及第25條之1第2項,以資周全。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針對本草案第5條之修正,茲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修正為18歲,可資贊同。惟對於違反飼主管領動物之現行條文僅得對違法之自然人科以刑責,而無法對違法之法人科以刑責,在規範保護上恐有缺漏,建議增訂本法第25條第2項及第25條之1第2項,以資周全。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