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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趙俊祥. 編號:B01567
「原住民族教育法」於87年6月17日制定公布施行,其後歷經5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6月19日。現行本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目的在明定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停辦以獲多數設籍學區內之年滿20歲原住民書面同意為前提,以重視原住民族教育。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本草案於109年10月8日以院臺教字第1090192065號函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認為配合民法將成年年齡自20歲下修為18歲,將本法「年滿20歲」修正為「成年」,並未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3號一般性意見及「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相關規定,可資贊同。另因本修正案係配合民法會銜司法院函送立法院審議之期程,爰建議就修法順序而言,應以民法先行。此外,尚有法律待檢視,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提出修正草案。以上意見,謹供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