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1月
更新日期:109年11月26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568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行政院爰擬具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13條、第17條修正草案,刪除滿18歲或未滿18歲已結婚之未成年人,得自行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僑居身分加簽之規定,並增訂過渡規定及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本草案刪除第13條第1項規定,可資贊同。另本草案採取增訂過渡條款之規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亦可予同意。又本次修正條文與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相互配合,亦為正確。再就立法期程而言,「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宜較本草案先行或同時完成審議程序。最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規定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可參採「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均將修正為18歲,本草案刪除第13條第1項規定,可資贊同。另本草案採取增訂過渡條款之規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亦可予同意。又本次修正條文與民法成年年齡及結婚年齡相關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相互配合,亦為正確。再就立法期程而言,「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宜較本草案先行或同時完成審議程序。最後,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規定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可參採「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