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9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571
行政院為因應社會變遷,並落實文化基本法,使本條例適用作為獎勵、補助文化藝術事務、文化藝術工作者權益保障及租稅優惠等事項之法律,爰提出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就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提出以下建議:為便利文化藝術工作者訂立契約,主管機關除訂定契約指導原則外,可擇其主要契約態樣,直接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供其參考。另為促進藝術產業發展,使臺灣有機會再成為亞洲藝術重鎮,本草案就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改採分離課稅方式徵納,應可資贊同。此外,為符合本草案第6條所要求之公平、公正及公開等原則,宜強化委託機關對受委託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獎勵或補助之監督。最後,為使法律條文簡潔明確,本草案第27條文句宜分為二項。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