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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16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574
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及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爰擬具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第2條及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並將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之年齡由「年滿二十歲」修正為「成年後」。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由「蒙藏委員會」修正為「文化部」,符合政府組織改造現狀,可資贊同。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將下修為18歲,本草案修正自願拋棄蒙藏族身分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亦可予同意。再者,現行法律中有關成年年齡及行為能力之規定頗多,亦有其類似性,可參採「綜合立法」方式進行相關修正。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