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五十一條之一及第五十九條修正草案、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18日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1576
不動產買賣實價登錄資訊改由買賣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並於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併案送件,既便捷也合理。實價登錄資訊之揭露不再採「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直接顯示門牌或地號,並溯及既往已登錄案件,仍不涉及個人資料,無庸擔憂隱私遭受侵害。
惟預售屋買賣,於契約簽訂後,歷經興建過程,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不免發生轉賣現象,依照政院提案不但不能將房屋完工前之歷次預售屋交易納入實價登錄系統,且仍由建商或其代銷業者單方申報,乃至預售屋實價登錄不完整而失真,故建議應比照成屋,由各次交易當事人共同時報實價登錄,且建商與最後一手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之實價登錄價格應採用最後一手與前手之交易價格,以符合實際。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僅見於《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且有不當干預稅捐機關行使職權之嫌,應予刪除。
本案為舊案重提,惟仍配合時勢,提出與時俱進之意見,以供委員參考。
惟預售屋買賣,於契約簽訂後,歷經興建過程,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仍不免發生轉賣現象,依照政院提案不但不能將房屋完工前之歷次預售屋交易納入實價登錄系統,且仍由建商或其代銷業者單方申報,乃至預售屋實價登錄不完整而失真,故建議應比照成屋,由各次交易當事人共同時報實價登錄,且建商與最後一手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之實價登錄價格應採用最後一手與前手之交易價格,以符合實際。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僅見於《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且有不當干預稅捐機關行使職權之嫌,應予刪除。
本案為舊案重提,惟仍配合時勢,提出與時俱進之意見,以供委員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