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
撰成日期:109年12月
更新日期:109年12月30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基勝
編號:B01579
當前執業消防設備師已逾500人,執業消防設備士即將達5,000人,故行政院提出《消防設備人員法》草案,擬按原定政策,適時終止未經考試及格者暫行執業(草案第43條)。惟前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專為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及檢修而培訓,並核發消防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與其他類科技術士一樣,雖不擅於筆試,但毋庸懷疑其實作能力。乃建議該等技術士得於限期內申請消防設備士執業執照,以繼續執業,既不令有實作能力者退出市場,也使其不至於中年失業,增添社會問題(增訂第43條第2項)。並建議考試院撤銷考試及格資格,應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增訂第5條第2項);修正第6條第1項、第43條第1項但書及第46條第1項文字以更臻明確;強制公開消防設備人員資料庫(修正第10條第2項);許設立分支執業機構,以符現實需求(修正第7條第2項及第3項);修正第13條第1項,並增訂第2項,俾使業務檢查之規定更為明確,並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業務檢查;修正第15條以合理補償為公共安全及災害防救等事項而被徵調人員之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