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及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2月
更新日期:110年2月22日
作者:謝碧珠
編號:B01580
行政院本次擬具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4條及第12條之5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主要係鑑於現行未稅貨物視為出廠之規定未盡周延,又為賡續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本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課徵時點定為「拍賣或變賣時」,顯與立法意旨未合,宜酌作文字修正;本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體例欠缺一致性,宜刪除但書所稱「納稅義務人」乙語,並明定課徵時點;本草案第2條第2項語意欠明確,宜明定委託代製貨物之委託廠商得申請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本草案第2條第3項第5款,為避免重複課稅,酌作文字修正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本草案第2條第1項第4款課徵時點定為「拍賣或變賣時」,顯與立法意旨未合,宜酌作文字修正;本草案第2條第1項第5款體例欠缺一致性,宜刪除但書所稱「納稅義務人」乙語,並明定課徵時點;本草案第2條第2項語意欠明確,宜明定委託代製貨物之委託廠商得申請變更其為納稅義務人;本草案第2條第3項第5款,為避免重複課稅,酌作文字修正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