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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5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581
典試倫理係指承辦國家考試之所有人員於辦理國家考試時,所應遵守之職業倫理準則。國家考試為政府及社會掄才,其典試之良窳,關係至為重大。考試院為維護國家考試典試制度,俾期考試得以公平、公正地拔擢優秀人才蔚為國用,避免影響機關人事正常運作,爰擬具「典試法第31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7日以考臺組壹一字第1090007066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基於平等原則,避免雙重加重具公務員身分之刑度,建議不宜於《典試法》第31條加重違法舞弊人員刑度,宜修正《刑法》第137條妨害考試罪之刑度,較為周延;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以供委員審議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