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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法刪除第26條條文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2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B01586
國家考試辦理之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於試務資訊化後,藉由善用資通科技,國家考試更可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之目的。考試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之廢止事由,提案廢止監試法。配合監試法廢止,因已無相關監試事宜,考試院爰一併提案刪除本法第26條條文。本報告針對本草案內容進行評估,認本草案第26條之刪除,係為配合監試法之廢止,可資贊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