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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監試法」.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李淑瓊. 編號:B01584
國家考試辦理之依據為典試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等相關法律,基此建構之典試制度及相關試務作業均有完善建制且過程相當嚴謹縝密;惟現行監試制度係以人力進行監試業務,於試務資訊化後,無法發揮監督之實效。宜善用資通科技,運用資訊安全管理機制取代人力監督,以達確保考試公平、公正之目的。又監試法廢止後,未來監察委員如發現國家考試辦理過程有違法、失職情事,仍可行使事後糾舉或彈劾權,發揮客觀監督行政機關之角色。考試院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2款之廢止事由,提案廢止監試法。本報告針對監試制度及考試院廢止監試法理由進行檢討,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後,贊同廢止監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