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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588
都市更新條例自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後,歷經9次修正。本次行政院略以,鑑於歷年發生過九二一大地震與○二○六等重大地震災害所致傷亡與損失,多屬高樓層集合住宅耐震度不足倒塌或傾頹影響救災所致,為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及提升都市防救災能力,地方政府對於權利變換範圍內應拆除或遷移之危險建築物,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應簡化拆除或遷移作業程序以加速執行;另就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之中高樓層及危險建築物應提高獎勵誘因,爰於109年12月28日以院臺建字第1090203283號函送「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認為應行拆除或遷移之土地改良物,經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之程序,應明定通知停止使用並辦理強制拆除;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認定方式、程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應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雖得給予適度建築容積獎勵,惟應符合公益性,並審慎公平合理,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