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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29日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590
行政院為使全國各職類人員提繳退撫費用課稅規範趨於一致,並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爰提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本院審議。本報告爰就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提出以下建議:公立學校教職員依法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不納入繳付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可資贊同。其次,為符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有關教職員退休後所領之退撫給與宜逕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調整之,無須再將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等列入考量條件。此外,本草案刪除本條例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合乎司法院釋字第783號解釋意旨。但宜參照該號解釋理由書,採取擴大停發退撫給與範圍、比例停發退撫給與或其他適當手段等配套措施。最後,本草案屬於稅式支出法律,教育部應依稅式支出評估作業辦法辦理相關作業。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