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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3月 更新日期:110年3月30日 作者:黃俊容 編號:B01593
考試院本次擬具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條、第67條、第77條及第95條等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本草案之主要內容係為公務人員與勞工及私立學校教職員在職提繳退撫金之課稅原則一致,並依2019年8月23日司法院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7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及遺屬年金之義務,與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改革初衷不盡一致,應依該解釋意旨儘速修正,以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停止再任私立學校職務受有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受規範對象,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本草案第7條建議修正條文用語,俾利立法體例一致、第67條第1項規定,關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之百分比額度、「調整比率」之因素,以及「但至少每4年啟動檢討一次」之年限範圍,須符維持公務員退撫給與之財產上價值不隨時間經過而產生實質減少前提下,由立法形成之範圍,並建議條文酌作文字修正等相關法制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