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1596
行政院茲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簡稱本條例)對於現役人員自行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因仍須計入當年度薪資收入課稅,與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規定,於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之範圍內自願提繳之退休金,得免計入提繳當年度薪資所得課稅,二者課稅規定不一致,致生租稅不公平之疑慮。
復依民國(以下同)108年8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第781號解釋),指明系爭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為受規範對象,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以及系爭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之義務,與本條例改革初衷未盡一致,應依該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系爭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為符軍人退撫改革精神並防止已支領退休俸人員在年滿65歲後,就任或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而致生支領政府雙薪之問題,爰本草案第34條第6項但書之規定,建議刪除。另本草案第39條第1項中段所述考量國家經濟環境等調整機制用語抽象,為避免衍生爭議,其調整宜併據第29條第3項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定之。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復依民國(以下同)108年8月23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81號解釋(以下簡稱釋字第781號解釋),指明系爭第3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之專任教師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為受規範對象,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權利,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以及系爭第39條第1項前段規定,未對相關機關課以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之義務,與本條例改革初衷未盡一致,應依該解釋意旨儘速修正,於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累積達一定百分比時,適時調整退休俸、贍養金及遺屬年金。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系爭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為符軍人退撫改革精神並防止已支領退休俸人員在年滿65歲後,就任或再任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而致生支領政府雙薪之問題,爰本草案第34條第6項但書之規定,建議刪除。另本草案第39條第1項中段所述考量國家經濟環境等調整機制用語抽象,為避免衍生爭議,其調整宜併據第29條第3項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定之。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