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6日
作者:楊芳苓、陳建欉
編號:B01599
基於雇主對職災補償與預防之法律責任,職災保險的保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此為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所明定的制度精神。依據ILO於1964年公布的職災津貼公約(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職災類型應包括「事故災害」、「職業疾病」及「上下班途中發生的通勤災害」三類,職災補償制度的涵蓋人口應包括公私部門所有受僱者,而給付內容應包括職災相關的醫療費用、失能時期的薪資給付、死亡者遺屬的生活津貼與喪葬補助等。
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係採包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事故之綜合保險方式,於68年2月始將前開二者之保險費率分開計列,並首次進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事宜,惟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仍於勞工保險條例中規範。鑒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各界屢有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之建議,除於職業災害發生時,以保險給付儘速提供勞工補償,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亦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俾完整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爰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該草案已於110年3月25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168952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提出下列建議:將4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可資贊同。惟本法通過後,主管機關宜持續關注業者之納保情形,以保障遭遇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自營作業勞工參加職災保險宜增訂限期轉保規定、將通勤職災保護單獨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職災保險給付之計算方式,以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3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為宜、有關溢領年金給付之處理方式,建議修正為先「限期繳還」再「追回溢領」、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個案管理服務機制其相關辦法,宜增訂授權規定,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我國勞工保險於民國39年開辦,係採包含普通事故及職業災害事故之綜合保險方式,於68年2月始將前開二者之保險費率分開計列,並首次進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精算事宜,惟職業災害保險相關規定仍於勞工保險條例中規範。鑒於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障目的不同,各界屢有職業災害保險應單獨立法之建議,除於職業災害發生時,以保險給付儘速提供勞工補償,合理分擔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外,亦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及災後重建,俾完整保障勞工權益。行政院爰擬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該草案已於110年3月25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168952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提出下列建議:將4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可資贊同。惟本法通過後,主管機關宜持續關注業者之納保情形,以保障遭遇職災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自營作業勞工參加職災保險宜增訂限期轉保規定、將通勤職災保護單獨規定,以確保勞工權益、職災保險給付之計算方式,以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3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為宜、有關溢領年金給付之處理方式,建議修正為先「限期繳還」再「追回溢領」、有關職業災害勞工重建服務、個案管理服務機制其相關辦法,宜增訂授權規定,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