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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傅朝文. 編號:B01600
監察院為因應各委員會實際業務運作需要,將監察院「外交及僑政委員會」與「國防及情報委員會」整合為「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並另行成立「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又為配合監察院各常設委員會召集人之任期,另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爰擬具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及第11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就有關本草案提出以下建議:本次修正不增加政府人員編制或預算支出,基於五權分治,平等相維之精神,對於監察院各委員會之內部業務調整宜贊同之。另各委員會召集人之任期宜與本次修正所推動之委員會業務調整施行日期相互配合,有關本次修正條文自○年8月1日施行之修正,可予尊重。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