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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五條、第十五條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14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俊容 編號:B01604
考試院、行政院會銜擬具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5條、第15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本草案之主要內容係為政務人員在職繳付之自提儲金與其他勞動者在職自行提繳之退休金之課稅原則一致,並依108年8月23日釋字第782號解釋,宣告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第1項第3款有關再任私立學校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之規定,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基於該號解釋揭櫫之平等原則,於政務人員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並考量公、政務人員退休(職)再任權益之衡平一致,爰予檢討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本報告爰就該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本草案第5條建議提高政務人員繳付之自提儲金,以及增訂定期精算在職時俸給總額費率之實際提撥費率與公告之規定,另修正條文用語,俾利立法體例一致,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