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陳宏明
編號:B01612
配合行政院增設數位發展部及其所屬資通安全署,並新設行政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等組織調整,交通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部分主管業務將移由數位發展部職掌,行政院爰擬具「交通部組織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第9條及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配合施政重點及業務調整內容修正前開組織法相關規定。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一)交通部組織法部分: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交通部掌理事項可資贊同;移撥後郵電司已無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建議修正名稱為郵政司;配合組織調整及業務移撥,刪除交通部編制之電政職系。(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部分:配合組織調整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事項可資贊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組成委員之機關名稱及職稱。(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部分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尚屬妥適;因應科技匯流趨勢,強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於網際網路傳播政策法令及內容事務之統合功能,有其必要;增列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支出為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可資贊同,惟無須增列為機關掌理事項;通訊傳播資源具稀有性,其分配宜由合議制之獨立機關審議,以彰顯公正性。以上謹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與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修法建議如下:(一)交通部組織法部分:配合組織調整修正交通部掌理事項可資贊同;移撥後郵電司已無電信及通訊傳播業務,建議修正名稱為郵政司;配合組織調整及業務移撥,刪除交通部編制之電政職系。(二)國家發展委員會組織法部分:配合組織調整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掌理事項可資贊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修正國家發展委員會組成委員之機關名稱及職稱。(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部分: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部分業務移撥至數位發展部,尚屬妥適;因應科技匯流趨勢,強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關於網際網路傳播政策法令及內容事務之統合功能,有其必要;增列網際網路傳播業務所需支出為通訊傳播監督管理基金之用途,可資贊同,惟無須增列為機關掌理事項;通訊傳播資源具稀有性,其分配宜由合議制之獨立機關審議,以彰顯公正性。以上謹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