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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4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27日 作者:林素惠 編號:B01615
我國位於歐亞大陸板塊與菲律賓海板塊,地形受擠壓之關係,卻也造成我國地勢陡峭,地質破碎,河短流急。更因近年來全球暖化所形成的極端氣候現象,改善河川環境、降低淹水災害、確保水源穩定供應為第一要務。惟針對違反海堤區域、水庫蓄水範圍、河川區域及區域排水設施範圍等之使用管制之處罰,因違法行為態樣繁多,且各類設施規模不一,對於公共安全造成之危害亦不相同。行政院鑑於以現行規定之法定最高罰鍰金額為基準,將罰鍰級距自5倍調整為10倍後,相對降低法定最低罰鍰金額;另就部分行為雖客觀上已該當違法行為之構成要件,惟違法情節輕微、可非難程度低,得有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之餘地,以符合比例原則,爰擬具「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進行評估提出新增規範狀態責任,可資贊同,惟考量河道安全維護之及時及有效性,建議明定主管機關代為排除危害及求償之規定及法律用語力求明確,建議修正本草案第93條之4第2項條文用語並增訂第3項,至於得減輕處罰之要件、行為樣態及規模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資明確等建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