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4月30日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618
行政院略以,因99年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調整行政院組織架構以來,國內外環境快速變遷,國家整體發展除既有施政重心外,迫切須再納入新思考,數位發展是國家競爭力新重心,政府治理模式須走向智慧治理,方能有效帶動國家轉型,故整合政府有關通訊、資訊、資通安全、網路及傳播五大業務成立數位發展部,另為強化國家科技發展整體規劃,配套將科技部調整為具跨部會協調功能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於110年3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0661號函送「行政院組織法第3條、第4條及第15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而由於調整委員會個數,並因應三級機關業務性質及規模,調增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以協助首長有效管理,行政院會銜考試院於110年4月6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000009702號、考臺組貳一字第11000022081號函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9條、第31條及第39條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該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8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上開兩草案內容進行檢討,認為因應政策上成立數位發展部,行政院組織法增列該部,並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配套修正委員會總數,可資贊同;另因應部分業務性質及規模龐大三級機關之實際需求,調增其常任副首長人數為至多3人,尚屬妥適等,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針對上開兩草案內容進行檢討,認為因應政策上成立數位發展部,行政院組織法增列該部,並將科技部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配套修正委員會總數,可資贊同;另因應部分業務性質及規模龐大三級機關之實際需求,調增其常任副首長人數為至多3人,尚屬妥適等,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