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3日
作者:蔡琮浩
編號:B01622
我國自106年開始實施長期照顧服務2.0政策(以下簡稱長照2.0),長照可說是我國繼全民健保、失業保險和國民年金制度之後最重要的社會福利制度之一。長照2.0實施以來,政府透過下放審查權力、實施特約制度及修改支付制度等滾動修正的策略,加速照顧資源的快速布建,爰行政院為配合相關長照政策之推動,擬具《長期照顧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經提該院110年4月1日第3745次會議決議通過,並於110年4月1日以院臺衛字第1100169756號函送本院審議。
茲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研析,並就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包括宜考量長照使用者之能力及地區差異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以符合立法目的;基於同事項、內容之法條宜整合之原則,建議本草案第8條之1第3項移列至第32條之1第2項,並加強說明長照服務者定義;開放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補充長照人力宜針對其組織、管理、教學、實習、勞動條件等加強管理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及侵害權益情節重大之服務提供者宜加重罰則,建議增加主管機關得解散法人與5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長照機構之罰則等,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茲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研析,並就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包括宜考量長照使用者之能力及地區差異並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以符合立法目的;基於同事項、內容之法條宜整合之原則,建議本草案第8條之1第3項移列至第32條之1第2項,並加強說明長照服務者定義;開放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補充長照人力宜針對其組織、管理、教學、實習、勞動條件等加強管理並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及侵害權益情節重大之服務提供者宜加重罰則,建議增加主管機關得解散法人與5年內不得再行申請設立長照機構之罰則等,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