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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李淑瓊 編號:B01621
有關設立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行政院略以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規定,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外,得設具公法性質之行政法人;為能有效率、持續地推動資安科技研發及應用,並支援資通安全專責機關之運作,設立以負有履行特定公共任務之行政法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爰於110年3月25日以院授人組字第11020000662號函送「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3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本草案內容進行檢討,整體評估認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選擇以行政法人型態設立,其組織選擇理由宜充分說明,以利本院委員支持。逐條評估提出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由政府相關機關代表之董事、監事,其比例應予降低;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之專業領域,宜再明確化規定;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宜有彈性得設專任董事,以發揮其機能;董事會開會頻率及決議方式,應更符合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之業務性質;為落實利益迴避原則,應將任用親人之限制擴及至「董事、監事與監督機關正、副首長相互間」;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均應明定其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院長為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受行政法人委任之專業經理人,建議應與董事同有任期限制,以利行政法人之用人自由等研析建議,以供委員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