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7日
作者:楊芳苓、曾耀民
編號:B01623
2017年我國為因應工作年齡人口下降之人口結構轉變,加以國際人才競逐激烈、我國吸引外國專業人才誘因不足等,造成人才外流及人才短缺問題日趨嚴重。國家發展委員會協同相關部會,研擬「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2017年10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於同年11月22日公布,並由行政院核定自2018年2月8日施行。惟本法施行迄今,仍有諸多面向宜進行改善,行政院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草案」,並於2021年4月16日以院臺教字第110017134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定義用詞宜調整(草案第4條第2款)。二、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定義範圍宜更明確(草案第4條第3款)。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宜予放寬(草案第13條第4項2款)。四、鑑於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涉及當事人永久居留資格之取得,影響其權益甚鉅,宜增訂認定程序規定,以資周妥(草案第15條增訂第5項)。五、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有關永久居留之規定未納入準用範圍,未來宜持續檢討,以符合修法目的(草案第23條)。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一、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定義用詞宜調整(草案第4條第2款)。二、外國高級專業人才之定義範圍宜更明確(草案第4條第3款)。三、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規定宜予放寬(草案第13條第4項2款)。四、鑑於無不良素行之認定,涉及當事人永久居留資格之取得,影響其權益甚鉅,宜增訂認定程序規定,以資周妥(草案第15條增訂第5項)。五、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有關永久居留之規定未納入準用範圍,未來宜持續檢討,以符合修法目的(草案第2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