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17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628
為使監護處分制度運作順暢,以保障受處分人人權及維護公共安全,行政院爰擬具「保安處分執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多種監護處分執行方式,以供檢察官指定最符合受處分人之處遇模式,並於必要時,得變更執行方式;監護處分執行期間內,檢察官應定期送請評估小組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監護處分期間屆滿前,檢察機關應召開轉銜會議,使受處分人安全復歸社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保安處分處所」之條文用語應予一致,監護處分執行處所應限於專門醫療機構, 監護處分執行過程均應藉助專業人士之評估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保安處分處所」之條文用語應予一致,監護處分執行處所應限於專門醫療機構, 監護處分執行過程均應藉助專業人士之評估等修正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