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5月
更新日期:110年5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631
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宣告現行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構成要件部分,其中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應失其效力;至於刑度部分,一律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其法定刑,致對犯罪情節輕微者無從為易科罰金之宣告,而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為因應上述解釋意旨,爰行政院會銜司法院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本草案就原「肇事」之構成要件定明其主觀責任要件,並依駕駛人有無過失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訂定不同之刑度處罰,符合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致人死傷」要件之定性,學說實務向有爭論,本草案將其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為早期司法實務見解;本草案仍維持以「逃逸」為構成要件,未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交通事故發生後之作為義務,與釋字第777號解釋之修法方向建議未符等研析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本草案就原「肇事」之構成要件定明其主觀責任要件,並依駕駛人有無過失及對法益侵害之程度,訂定不同之刑度處罰,符合釋字第777號解釋意旨;「致人死傷」要件之定性,學說實務向有爭論,本草案將其定性為客觀處罰條件,為早期司法實務見解;本草案仍維持以「逃逸」為構成要件,未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交通事故發生後之作為義務,與釋字第777號解釋之修法方向建議未符等研析意見,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