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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6月 更新日期:110年6月1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賴怡瑩 編號:B01633
現行法院發生審判權歸屬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並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機關間見解歧異之統一解釋規定,惟該款規定於111年1月4日施行之憲法訴訟法已經刪除,而有修法因應之必要;又,法官法第9條第3項已就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得辦理之事務予以規定,且同法第71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規定,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等及職等,同法第90條業已規範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立、職掌、組成及運作等有關事項;及法院組織法於107年5月23日增訂第114條之2規定,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現行法院組織法相關條文亦需配合修正。爰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0年4月28日由司法院、行政院以院臺廳司一字第1100012364號、院臺法字第1100171188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研析建議:由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符合人民訴訟利益,基於選擇公平,宜得類推適用得合意由行政法院為裁判;再者,為期明確及因應業務需求,贊同行政院版放寬借調辦事之檢察官類別及工作內容之修正;另因法官及檢察官均不列官等及職等及檢察機關去法院化,配合修正本法相關規定,應予贊同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