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7月 更新日期:110年7月14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黃俊容 編號:B01636
行政院本次擬具「陸海空軍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本院審議,草案主要內容係增訂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政治實體」亦為陸海空軍刑法第10條規定之敵人。又因應現時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對我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之威脅與日俱增,為有效確保我國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考量刑法第109條與第115條之1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至第34條均已將適用地域及對象涵蓋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或其派遣之人,惟不區分外國政府是否與我國友善或不友善國家,均與大陸、香港、澳門地區,同列為加重刑罰並不合宜,另軍事機密與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息息相關,屬絕對機密者更攸關軍事作戰之成敗,一旦被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均足以使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遭受重大危害,而有必要完善軍事機密之維護,並參酌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洩漏、交付、刺探或收集報請核定國家機密之處罰,增訂報請核定軍事機密事項之相關處罰規定,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
本報告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本草案第10條規定,關於政治實體或團體如何界定,建議增訂空白構成要件明確定義,以符合罪刑明確性原則;第20條規定,加重刑罰應以共同正犯之行為據以論處,以符罪刑相當原則;第20之1條規定,將人民或居民列為加重刑罰要件,與處罰之目的不合;第22條規定,本法對於外洩軍事機密為各法律間最嚴峻之刑罰權,宜區分敵人、外國友邦或不友善國家,方符罪刑相當原則等相關法制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