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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22日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1640
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於民國 91年5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92年1月1日施行,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4年2月4日。考量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提供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部分所得損失之補助,並穩定就業。基於照顧子女為雙親共同之責任,為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行政院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該草案已於110年7月2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178911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為解決臺灣少子女化的問題,行政院已於110年5月提出「鼓勵婚育政策」,希望能鼓勵年輕人生育,除了衛生福利部提供不孕夫妻試管嬰兒補助,勞動部也提出相關政策,包含放寬孕婦產檢次數和補貼、工作時間彈性調整,至於新手爸媽也可同時申請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等,成效仍有待觀察。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一、本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可資贊同(草案第19條之2)。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增給2成之政策,未來宜考量於法律中明定,以杜絕欠缺法源依據之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