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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22日 作者:楊芳苓 編號:B01641
性別工作平等法於91年1月16日制定公布,並自91年3月8日施行,歷經7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5年5月18日。為因應少子女化困境,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及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行政院爰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本草案已於110年7月2日以院臺勞字第1100178913號函送請本院審議。
為落實「少子女化對策-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行政院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等6項修正草案,包括不孕症補助範圍擴大額度增加、產檢假增加為7天,以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多2成等。為解決少子女化問題,讓有意願生育的國人,都能獲得政府最大支持與照顧,並讓年輕爸媽共同分擔育兒責任,政府從政策面、法制面、經費面,全力滿足國人懷孕及育兒的各種需求。
本報告爰就本草案之相關問題進行評估,提出以下修法建議,俾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及問政參考:一、刪除第22條規定可予贊同。惟現行育嬰留職停薪申請要件6個月是否仍有留存必要宜予檢討(草案第22條、本法第16條)。二、本草案施行日期規定包含公布日及三讀通過日,形成同一項之除書規定有二種規範體例,爰酌作文字修正(草案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