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1及第25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2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
編號:B01644
行政院本次修法茲為配合建構安心懷孕及友善生養環境,並考量社會型態變遷及育兒方式多元化,為使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第16條之1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同為被保險人,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
本報告經針對前揭草案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對於放寬津貼申請方式,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之意旨,有助於友善生養環境之建構;及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期軍、公、教、勞各職域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日期一致;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可資贊同。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經針對前揭草案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對於放寬津貼申請方式,在不同時間或相同時間辦理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均得請領是項津貼,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建制之意旨,有助於友善生養環境之建構;及為完備相關配套措施,期軍、公、教、勞各職域被保險人可同時請領同一子女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日期一致;其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可資贊同。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