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9月
更新日期:110年9月28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郭憲鐘、傅朝文
編號:B01646
國防部為積極發展嚇阻中共侵略之關鍵戰力,以因應未來安全挑戰。亟須籌獲具備「大量、機動、遠距、精準、相對價廉與效高」之不對稱戰力因應,以發展成熟之國造各式精準飛彈,納入快速量產,期以追監及攔截併用模式,有效提升空防能力及減少戰機損耗;另考量我海軍主戰艦艇均已老舊,惟新一代主戰艦獲得期程冗長,規劃以發展成熟之海上輕快兵力「高效能艦艇」提前量產方式,俾能快速形成制海不對稱戰力。爰擬具「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特別條例草案」編列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2千4百億元之特別預算,期逐年籌獲各式精準飛彈、海軍高效能艦艇及海巡艦艇加裝戰時武器系統,以期提升國軍整體海、空防戰力。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為主管機關宜於本條立法說明中,於不涉及國防機密之條件下,詳加闡述各採購項目之內涵及其設施之「緊急」必要性;並有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各採購項目之限制性招標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核定之標準,亦應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另核定採購項目及相關裝(配)備、支援系統之內容,宜附具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特別預算之後續執行情形及成效,攸關預算運用及武獲期程,施行期間宜增訂國會相關監督機制,以符合國民期待。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本報告經針對本草案條文內容及法案對性別與人權之影響進行評估,認為主管機關宜於本條立法說明中,於不涉及國防機密之條件下,詳加闡述各採購項目之內涵及其設施之「緊急」必要性;並有關海空戰力提升計畫各採購項目之限制性招標採購,排除政府採購法第19條及第22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者,應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核定之標準,亦應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另核定採購項目及相關裝(配)備、支援系統之內容,宜附具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由於特別預算之後續執行情形及成效,攸關預算運用及武獲期程,施行期間宜增訂國會相關監督機制,以符合國民期待。以上建議,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