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5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欣宜
編號:B01651
按現行法院發生審判權歸屬之爭議,依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並適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1款機關間見解歧異之統一解釋規定。惟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於108年1月4日修正公布,修正名稱為憲法訴訟法,並刪除現行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而有修正相關規定之必要,司法院爰擬具「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為統一法律用語,草案第107條第1項序文但書之文字建議不予修正;又上開草案係配合憲法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修正,可資贊同,然程序上應與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併同審議,並於現行第308條增訂第3項規定,明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為統一法律用語,草案第107條第1項序文但書之文字建議不予修正;又上開草案係配合憲法訴訟法及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之修正,可資贊同,然程序上應與法院組織法、民事訴訟法之修正草案併同審議,並於現行第308條增訂第3項規定,明定自111年1月4日施行等建議,俾供本院委員審查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