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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6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吳淑青 編號:B01654
依107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公民投票法》第25條規定,主管機關辦理全國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為之,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依上開規定,行政院爰擬具《全國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對於投票權人因工作、就學等因素於投票日不克返回戶籍地,或返回戶籍地投票需花費時間、金錢成本,致影響其投票意願情形,以及為順應世界潮流趨勢,於全國性公民投票實施不在籍投票,可方便投票權人履行其參政權利,確保公民投票權行使之積極作用。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提出一、全國性公投不在籍投票優先採行境內移轉投票方式,可資贊同(本草案第3條第1項)。二、為明確不在籍投票的適用對象,酌作文字修正(本草案第3條第2項及第3項、第5條)。三、工作人員投票地不以戶籍為限,刪除相關文字,以期精簡明確(本草案第9條第3項)。四、未納入不在籍投票適用之對象及方式,仍宜持續進行政策評估。以上意見,謹供本院委員於審查法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