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三十五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0月
更新日期:110年10月7日
作者:賴怡瑩.
編號:B01655
隨社會環境變遷,育兒方式及育兒福利措施多元,為讓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被保險人實際需求,以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爰修正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刪除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並於該法第51條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經考試院會銜行政院於110年7月15日送請本院審議。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刪除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可資贊同;另建議行政院增核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成,可考量納入各職域別保險給付範疇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本報告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刪除夫妻同為被保險人須在不同時間分別請領同一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可資贊同;另建議行政院增核育嬰留職停薪津貼2成,可考量納入各職域別保險給付範疇等,以供委員於審議法案時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