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4日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660
司法院公布之釋字第785號解釋指明,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其他相關法律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之特別規定,致上開人員之超時服勤,有未獲適當評價與補償之虞,影響其服公職權,與憲法第18條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即111年11月28日前),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之超時服勤補償事項,依超時服勤時段、服勤內容性質與勤務之強度及密度為適當之評價與補償等,訂定必要合理之框架性規範。爰此,考試院擬具「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為避免造成混淆或適用疑義,建議刪除「一般社會通念」、「機關」等字;加班費、補休假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不宜設有條件;宜評估衡酌提高公務人員加班費時薪,以提升公務人員工作士氣等研析意見;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俾供委員審議法案參考。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為避免造成混淆或適用疑義,建議刪除「一般社會通念」、「機關」等字;加班費、補休假乃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俸給或休假等權益之延伸,不宜設有條件;宜評估衡酌提高公務人員加班費時薪,以提升公務人員工作士氣等研析意見;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俾供委員審議法案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