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11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林鈺琪 編號:B01662
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之意旨,要求公務員服務法應就業務性質特殊須實施輪班、輪休之機關,設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障之框架性規範,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條文,明定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以及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等原則性規範及相關授權規定;另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除明定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外,考量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複雜性高,其勤休規範另授權相關機關,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訂定。爰此,考試院擬具「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
本報告茲就上開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提出因應特殊情形須延長辦公時數者,宜增訂延長辦公時數之總量管控規定;為落實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變更輪班制公務員休息時間宜有最低時數之規範;基於個人健康因素考量,公務員宜享有拒絕超時加班權利,建議增訂第11條之1等研析意見;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俾供委員審議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