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1月 更新日期:110年11月23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呂文玲 編號:B01663
地籍清理條例自民國96年3月21日制定公布,並自97年7月1日施行,其後歷經2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8年5月1日。本次行政院略以,依本條例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經2次標售而未完成標售者,將囑託登記為國有,惟現行實務執行結果,已標售之土地與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數量,後者為前者之兩倍,已偏離以標售清理地籍,達成促進土地利用之立法目的,且實務有部分原權利人提出返還已囑託登記國有土地之訴求,現行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規定,已不符還地於民之政策趨勢;另為加速清理神明會、寺廟或宗教團體之土地,並解決神明會會員變動申報困難及原為該等寺廟或法人之土地,卻限制土地現須為其使用而有損其權益等問題,爰於110年9月29日以院臺建字第1100187367號函送「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本院審議,本草案業經本院第10屆第4會期第4次會議決定,交內政委員會審查。
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檢討分析,認為農育權人有無必要增訂為第11條規定代為標售土地之優先購買權人,宜先予釐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之總次數應增加,以提高市場投標意願,促進土地利用;應發還土地已為公用財產、處分或有其他無法發還之情事,應為申請發還與否之限制要件;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已無法申請贈與者,宜通盤檢討,考量予以損失補償,以符公平。最後,根據檢討評估結果,彙整成為條文對照表,俾供委員問政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