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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2日 資料類別:法案評估 作者:方華香 編號:B01666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係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使用報酬,於扣除管理費後,所收取之使用報酬須全數分配予著作財產權人,負有維護會員、利用人或社會大眾信賴其管理之義務,其業務執行具有濃厚之公益色彩。為解決實務上若干集管團體良善治理規範與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規定尚有不足之問題,行政院爰擬具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0年4月12日送請本院審議。經本報告檢視相關內容,並就其性別及人權影響評估結果加以檢視及分析,提出相關法制建議,俾供委員審查法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