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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 撰成日期:110年12月 更新日期:110年12月3日 作者:李淑瓊 編號:B01667
本條例對栽種大麻之行為一律依現行第12條第2項規定加以處罰,惟其具體情形可包含栽種數量極少至大規模種植者,涵蓋範圍極廣,對違法情節輕微之個案,例如栽種數量極少且僅供己施用等,實屬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當,可能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且亦無足與大量栽種大麻以進行牟利之犯行有所區別,行政院爰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90號解釋意旨,擬具本條例第12條及第36條條文修正草案。本報告針對草案內容進行研析後,贊同本草案之修正方向,惟建議刪除「供己施用」規定,並就草案施行日期規定提出修正建議。